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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营业额如何确认

  问:近日,南京浦口区内某劳务公司申请对于2010年8月到2011年3月期间所缴纳的营业税进行退税,理由是在2010年8月到2011年3月期间,公司会计一直把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营业额进行营业税申报,那么对于劳务公司的营业额究竟该怎样予以确认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条所称劳务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能差额征收营业税:(1)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允许其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同时必须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2)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应签订劳动力派遣或中介合同;(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结算价款时应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人员的实际工资(包括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中介费(管理费)。实际工资应全额发放给劳动力,其他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劳务公司只取得中介费(管理费);(4)其派遣的劳动力提供的劳务必须是本单位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

  因此,该劳务公司只要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就可以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而对于因全额申报而多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高 宇
发布日期:2012-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