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称劳务派遣管理存难题 如何"同工同酬"待落实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劳务派遣工主要集中在国企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超过三分之二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就已经高达6000多万,占到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而大部分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超过3%。很多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劳务派遣工之所以被滥用,核心问题在于同工不同酬。
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重点就劳务派遣问题进行修改,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原则。
孟小姐以劳务派遣工的身份在一家电视台工作了8年。
孟小姐:我们单位自己成立了一个人力资源公司,然后再由这个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驻到单位来工作,一年一签的方式。我们和劳务公司签约的时候,它的签约工资特别低,是一个基本保障的工资,也就1000多块钱,因为签约工资低,所以我们在扣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这些方面的时候就觉得可能是有点影响,我们的公积金特别低,就100多块钱,正式职工他们就很高,至少是5到10倍这样的差距。
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乌日图指出,因为存在同工不同酬,导致有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这种形式。
乌日图:就是因为存在同工不同酬,所以才导致有些用人单位去过去的滥用劳务派遣这种形式。但是对同工同酬如何解释?是只讲工资待遇,还是指企业给劳动者所有劳动报酬,包括福利、津贴、社会保障,这些都需要在这部法律修正案公布以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界定,比如要制定一个实施细则等等这些办法,使得这部法律的修改在实践当中更具有操作性。
同工同酬的意义在现实中不好确定,不仅如此,如何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目前还存在争议。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不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的管理仍然存在难题。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辅助性岗位如何界定。这次提交的草案规定:“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乌日图:这个主营是什么呢?是指的过去企业注册的时候,工商部门给你写的那个主营业务?还是指的现在企业自己确定的主营的方向?说不清楚。而且一个企业本身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个岗位和每个岗位之间都互为辅助。
草案还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进行限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担心,确定用工比例反而不利于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郑功成:如果我们管理部门拿出一个比例,这个单位没有用劳务派遣工,反而我要用现在这个修法本意,就是本来是要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结果搞得所有的单位都有一定的比例可以用劳务派遣用工。
乌日图委员也认为这一条款难以操作:
乌日图:在不同行业,用工数量是不同的,我们国家这两年劳务派遣用工不同行业数量也不同,全国这么多岗位、这么多行业、这么多地区,要制定出这么多不同的比例来,我认为这是很难做的事情,而且这不是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一种根本的途径和办法。
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虽然目前还存在一些理解和操作上的问题,但是平等劳动的原则却让人们感受到了进步的方向。虽然还有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平等劳动的曙光已经并不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