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新政打破医保户籍限制
出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内江市农村户籍人员未参加或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原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每2年可视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1年。农村户籍人员参保后,实行与城镇职工统一缴费办法、建立个人账户、医保待遇、持卡就医“四统一”,即在享有住院医保报销的基础上,也可享受门诊报销,同时职工医保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用于在定点医院、药店购药,并计算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够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费,直接享受相关待遇。在异地就业时,可按相关政策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发布日期:201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