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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大病保险今年全面试点

据新华社电 记者8日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2014年将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在参合(保)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国务院医改办近日发出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由医改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使群众真正了解这项政策的实惠,能够“求助有门”;加大对合规医疗费用界定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又讯 记者昨从省医改办获悉,我省2013年1月已实施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苏州、无锡、南通、连云港、淮安、扬州等6市分别实施了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省辖市市级统筹或城区统筹的大病保险,另有南京江宁区等16个县(市、区)实施了县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


据初步统计,全省各类大病保险已覆盖3500余万人,2013年以来,已补偿5.2万人次,补偿金额约1.6亿元;此外南京、徐州、常州等7市正抓紧准备工作,将于近期启动实施。

记者了解到,江苏绝大多数试点地区采取了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通过招标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细化了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的政策措施,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到2013年底已有中国人寿、人保健康、太平洋保险等7家保险机构中标承办相关地区大病保险业务。大病保险省级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到时将实现全省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算。

发布日期:2014-02-09